审判庭的旁听席人声嘈杂。上百旁听者低声讨论,摄影师摆弄摄像机的镜头做好最后调整,记者跃跃欲试地翻看案情公开记录。时不时有人抬起手腕看看时间,确认庭审是否按时开始。一一检查过麦克风的输入信号,书记员回到书记员席,捏住麦克风最后瞧了眼腕表,而后清了清嗓子。
“请大家安静。”他通过麦克风扩大的声音在审判庭响起,等到全员肃静,才例行公事地继续:“请法警入庭执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定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宣读过冗杂的法庭纪律后,终于等来了那句刻板的指示:“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秦森跟在乔茵身后入庭。辩护人席正对着被告人入庭的入口,书记员悄悄瞥了眼秦森,发现他目视检察员就座以后,视线便转向了那里。摄影师将镜头对准他,没有在他脸上捕捉到任何细微的表情变化。他坐在辩护人席上,就像从前他从前坐在讲座的主讲席上,衣冠楚楚,神情严肃,嘴角微微下撇,正全神贯注地等待某一刻的到来。
审判员入庭,法槌在审判长手中敲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正式开庭。执行法警,传被告人到庭。”
直到两名法警带着被告人踏出那张大敞的门,书记员的目光才循着秦森的视线挪过去。同他见过的其他被告人一样,魏琳穿着看守所的囚服,垂在身前的双手戴着手铐,枯瘦的身躯被裹在那灰白条纹长袖里,橙黄色的马甲在姜黄皮肤的衬托下尤为扎眼。出庭前她显然有好好打理自己,穿戴整齐,过长的衣袖和裤脚都被仔细卷起来,梳成马尾的长发一丝不苟。但不论打理得多干净体面,她灰白的头发、满脸的皱纹和那双黯淡无光的眼睛都令她看上去都像是一个年过半百的老人,比她的丈夫秦森年迈至少十岁。
书记员想起她的实际年龄。推算起来,不过三十六岁。
庭审按照流程进行。审判长核实被告人身份时,书记员总会忍不住瞧瞧魏琳,再看看辩护人席上的秦森。这位生理心理学专家从他的妻子出现开始,就没有从她身上移开过视线。相反,他的妻子从头到尾都没有和他进行眼神接触。唯一的共同点在于,他们的表现都异常平静。
“被告人姓名?”
“魏琳。”
“有无别名或者曾用名?”
“没有。”
“出生年月日?”
“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三日。”
“出生地?”
“X市。”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
“职业?”
“无业。”
“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确认被告人被执行强制措施的时间比较麻烦,因为被告人通常记不清具体的日期。书记员坐在电脑面前手指灵活地敲打着键盘记录庭审过程,略为意外地发现魏琳能够准确说出审判长询问的每一个日期。开庭前书记员看过卷宗,大约能够猜到这个被告人的与众不同,却直到此刻看着她的一言一行,才感受得真切。
“辩护人,说一下自己的身份情况。”
轮到辩护人交代身份情况,辩护人席上的女律师乔茵才抬手调整了麦克风的角度,嗓音清亮,语速沈稳:“辩护人乔茵,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多瞧了她一眼。如果不是从前听说过这个律师打赢的两场大官司,他会认为她还太过年轻,不足以应付今天的局面。可很显然,过硬的后台加上律师自身的素质有时候比资历更重要。他已经可以想象,这位乔律师在今天这场官司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程度的减刑后,一定会名声大噪。
秦森沈稳的声线拉回了他的思绪:“辩护人秦森,被告人魏琳的丈夫。”
大脑有所反应以前,手指已经下意识地把听到的内容记录了下来。书记员缓了缓神,视线在这两位辩护人之间转了一圈。一个后台硬、素质高的年轻律师,还有一个曾经被誉为“刑侦天才”的生理心理学专家。这样的辩护人组合让人难免要期待一场精彩的辩护。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魏琳,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检察员起身宣读冗长的起诉书,格式化的内容不足为奇,“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琳与被害人SanchezHarris、黄邵,因被害人SanchezHarris对被告人魏琳实施的长达六个月的绑架、绳捆、殴打、鞭抽、针刺等虐待和催产、烧死婴儿的行为,以及在此期间被害人黄邵对被告人魏琳实施的多次强奸行为而结仇。1999年2月3日,被告人魏琳在被害人黄邵所有的复式楼内,用复式楼厨房里的菜刀砍杀了SanchezHarris和黄邵,并使用复式楼地下室存放的氢氧化钠将黄邵的尸体溶解在复式楼一楼浴室的浴缸中,清理了现场的血迹。事后,被告人魏琳又将SanchezHarris的尸体肢解,通过复式楼地下室存放的绞肉机,在珠江沿岸某路段碎尸并分作七次在不同的地点抛入江内。1999年2月7日,被告人魏琳利用激光笔远距离点燃复式楼二楼窗口的蜡烛,引发煤气爆炸,破坏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琳持菜刀将被害人砍杀,并采用溶尸、肢解、碎尸等方式毁尸灭迹,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喜欢从吞噬开始成为全王请大家收藏:(www.shuhaige.tw)从吞噬开始成为全王书海阁小说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